王会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22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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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2219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会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会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2219号之三被执行人:王会群,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镇西环路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王会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会群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9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杜孟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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