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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炳炎、蔡怡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2民初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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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929号
  • 案件名称

    卢炳炎、蔡怡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卢炳炎;蔡怡安;蔡俊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2民初1929号原告:卢炳炎,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告:蔡怡安,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告:蔡俊斌,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卢炳炎与被告蔡怡安、蔡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炳炎、被告蔡怡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俊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炳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基数100万元,其中70万元自2018年4月25日起,30万元自2018年5月2日起,按3%月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或按国家允许民间借贷月息计算);3、由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8232.5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请求指导管理为由,2018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5月2日增加借款30万元,合计借款100万元,一年期3%。因无法实施指导管理,原告要求退还借款,被告没退;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未还款。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蔡怡安辩称,借款不是原告本人打到他的卡上的,打到卡上的资金也与原告所述不符,他无法确定原告是适格的债权人。被告蔡俊斌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卢炳炎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原告卢炳炎提交的借条、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单、退款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段某证言、证人杨立辉证言、公司法人代表证,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被告蔡怡安向原告卢炳炎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故该组证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卢炳炎提供的蔡父子借款全过程陈述、损失明细、蔡怡安三年多不择手段捞钱陈述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3、被告蔡怡安提供的合作协议、结算表、借条、借款协议、陶成坤身份证复印件、甘世亮身份证复印件、收据、银行流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4月23日,被告蔡怡安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卢炳炎借款70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月息为3%,被告蔡怡安向原告卢炳炎出具了借条一份。2018年4月25日,原告卢炳炎经被告蔡怡安同意将70万元转入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被告蔡怡安委托案外人段某办理了领款手续。2018年5月2日,被告蔡怡安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卢炳炎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之内,月息为3%,被告蔡怡安向原告卢炳炎出具了借条,该笔借款中其中1万元原告卢炳炎于2018年4月26日给付被告蔡怡安,原告卢炳炎于2018年5月2日根据被告蔡怡安指示将29万转入案外人张庆礼账户。被告蔡怡安于2018年5月2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本人借卢炳炎现金壹佰万元N0.1000000元。分三次收取:2018年4月25日通过段某收取现金柒拾万元NO.700000元;2018年4月26日直接借取现金壹万元NO.10000元;2018年5月2日从桃江建行卢炳炎卡转账张庆礼卡贰拾玖万元NO.290000元。蔡怡安18年5月2日”收款收据一份。借款发生后,被告蔡怡安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怡安向原告卢炳炎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款收据等凭证,原告卢炳炎向被告蔡怡安支付了借款,原告卢炳炎与被告蔡怡安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蔡怡安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蔡怡安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卢炳炎要求被告蔡怡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蔡怡安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自实际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以及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截至2021年7月15日,被告蔡怡安应支付给原告卢炳炎的利息为695188.89元[70万元借款利息:70万元×24%×2年+70万元×2%×3个月+70万元×2%÷30天×26天+70万元×15.4%÷12个月×10个月+70万元×15.4%÷12个月÷30天×26天=487752.22元;30万元借款利息:30万元×24%×2年+30万元×2%×3个月+30万元×2%÷30天×18天+30万元×15.4%÷12个月×10个月+30万元×15.4%÷12个月÷30天×26天=207436.67元],被告蔡怡安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原告卢炳炎要求被告蔡俊斌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俊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怡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卢炳炎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695188.89元,共计1695188.89元,并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炳炎对被告蔡俊斌的诉讼请求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蔡怡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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