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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芳、赵拥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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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4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军芳、赵拥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军芳;赵拥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军芳,女。被执行人:赵拥军,男。申请执行人陈军芳与被执行人赵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26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拥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军芳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拥军偿还申请人陈军芳货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军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拥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拥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27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拥军银行账户中分别有存款1061.92元、407.36元,上述存款共计1469.28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于同年9月27日对上述冻结存款1469.28元进行了划拨,后将该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陈军芳,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信息和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了说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拥军偿还货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已经执行到位1469.28元,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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