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雨法与张爱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65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6529号案件名称
柴雨法与张爱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柴雨法;张爱华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6529号原告:柴雨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华。原告柴雨法诉被告张爱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柴雨法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柴雨法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雨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缴),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柴雨法负担。审 判 员 周欢林法官助理 潘 嫣书 记 员 陆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亮与肖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261号 下一篇 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互赢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