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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雨法与张爱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6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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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6529号
  • 案件名称

    柴雨法与张爱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柴雨法;张爱华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6529号原告:柴雨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华。原告柴雨法诉被告张爱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柴雨法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柴雨法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雨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缴),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柴雨法负担。审 判 员 周欢林法官助理 潘 嫣书 记 员 陆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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