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宜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王双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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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38号案件名称
中宜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王双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宜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王双虎;高桂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宜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闫军,男,住天水市麦积区。(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双虎,男,1960年12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高桂英,女,1962年3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宜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双虎、高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双虎名下有银行存款xxxx元已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双虎、高桂英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王双虎、高桂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xxxx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少华审 判 员 高 峰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王文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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