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保林、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3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362号案件名称
郝保林、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郝保林;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4362号原告:郝保林,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涛(实习),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鑫全,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保林与被告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保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杜涛,被告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鑫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保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查阅、复制;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持有被告公司20%的股权。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登记设立,被告自设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提供过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记报告。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但被告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拒绝原告申请,也未向原告提供上述书面文件以供查阅、复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现依照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郝保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专业版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原告郝保林持有被告公司400万份额为20%的股权,享有股东身份,系本案适格主体,应当行使股东的知情权益。二、查账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公司及其他两位股东邮寄查账申请书,证明被告自从收到查账申请书后在15日内未进行书面答复,也没有向原告提供诉请的相关文件以供原告查阅,故原告已经完成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前置程序。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并不享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二、原告作为案外人伊金霍洛旗蒙升煤炭有限公司现公司股东,该公司与被告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该情形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现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损害本案被告公司的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原告并未严格依照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书面请求公司提供查询内容的前置程序。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两份,用以证明原告持有股份的伊金霍洛旗蒙升煤炭有限公司现登记状态为存续,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煤炭加工、洗选、仓储、销售等,被告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煤炭洗选销售等,该两个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存在重合,且原告郝保林分别为上述两公司的登记股东,两个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该情形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对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报告真实性认可,对天眼查专业版企业信用报告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并非官方出具,不具有公信力,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原告郝保林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起诉时为合法的股东,且被告公司的陈在祥已经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回给陈在祥名下。原告仅为名义股东,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陈在祥;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邮寄的文件为查账申请书,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另外被告公司的陈翔、陈二祥从未收到过该邮件。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所主张的事实不属于“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且如果被告认为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应当在原告提出的查账申请书的期限内以书面的方式向原告作出回复,并应当在其中列明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二至今日原告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本院对于原、被告提交证据作出如下认证:原告提交证据一、二,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证据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仅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系于2009年9月18日在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营业务为煤炭洗选销售及兰炭销售,其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翔。在公司成立之初公司股东出资及占比分别为陈二祥20%(400万元)、陈翔20%(400万元)、陈在祥20%(400万元)、李剑20%(400万元)、刘根昌20%(400万元),该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进行股东出资及股权变更,变更后工商信息变更记录显示被告公司股东出资金额及占股比例为陈二祥20%(400万元)、本案原告郝保林20%(400万元)、陈翔60%(1200万元)。2021年6月15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公司股东陈二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陈翔提出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被告未予答复。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向被告递交了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要求被告提供2009年以来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资料,被告在收到原告书面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应视为对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请求的拒绝,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诉请有相关法律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其他账簿及报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出此股东知情权之诉是存在不正当目的,但是原告向其提出申请后十五日内被告未进行答复,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此举系存在不正当目的,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先以其法定代表人身体不便为由提出中止审理,经本院谈话限其期限内提出新的负责人应诉处理本案事宜后又以本院审理的另外一案(另案原告陈在祥诉另案被告郝保林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与本案存在纠葛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两案件并无直接必要联系,故本院对其中止审理申请不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2009年9月1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郝保林查阅、复制;二、由被告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2009年9月1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郝保林查阅;三、上述材料由二原告在被告公司所在地并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且自被告提供之日起查阅、复制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四、驳回原告郝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神木市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爱伟与苏州三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5030号 下一篇 中宜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王双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