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海恒装饰经营部、湖北凯菱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22民初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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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22民初381号案件名称
荆门市掇刀区海恒装饰经营部、湖北凯菱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荆门市掇刀区海恒装饰经营部;湖北凯菱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22民初381号原告:荆门市掇刀区海恒装饰经营部,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福城安置小区4栋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04MA4C8CK17Q。经营者:雷云海,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雷云海弟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德文,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凯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工业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13FG28。法定代表人:吕明。原告荆门市掇刀区海恒装饰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凯菱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荆门市掇刀区海恒装饰经营部于2021年9月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掇刀区海恒装饰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掇刀区海恒装饰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5元,减半收取8722.50元,由原告荆门市掇刀区海恒装饰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冯孝荣人民陪审员 何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柳艾梅书 记 员 伍 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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