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津生、郭庆文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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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43号案件名称
王津生、郭庆文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津生;郭庆文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43号申请人:王津生,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悦,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妮春,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郭庆文,女,1973男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王津生与被申请人郭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0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庆文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宝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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