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廖坤、建德市人民法院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182执13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326号
  • 案件名称

    廖坤、建德市人民法院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廖坤;建德市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1326号 被执行人:廖坤,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廖坤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坤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廖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廖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廖坤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廖坤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廖坤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的执行措施。 截至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应缴纳罚金1000元。 综上,被执行人廖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3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雪明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思为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