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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青芳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恢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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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恢1020号
  •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青芳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青芳;胡昌海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3执恢1020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政府大楼内,法定代表人:叶慧洁。 被执行人:李青芳,女,1973年09月09日出生,住所地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昌海,男,1969年05月17日出生,住所地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青芳、胡昌海为计划生育的(2015)台黄行审00065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青芳、胡昌海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青芳、胡昌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人民币98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370元。但被执行人李青芳、胡昌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关于本院(2015)台黄行审000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金晨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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