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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代成、李明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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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269号
  • 案件名称

    陈代成、李明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代成;李明岳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陈代成,男,1964年7月3日出生,苗族,系湖南省绥宁县村民。被执行人李明岳,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陈代成申请执行李明岳健康权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明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代成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5,0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明岳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10元及微信资金352.03元,申请执行人陈代成于2021年9月16日领取了该笔款项。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明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明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李明岳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尚有李明岳应支付的兑现款4,010.97元未执行到位。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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