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丽、辜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7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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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73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红丽、辜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红丽;辜琳;王斌;文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7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红丽,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英,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辜琳,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英,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斌,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群,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文舫,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群,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红丽、辜琳与被申请人王斌、文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1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斌、文舫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李红丽、辜琳与被申请人王斌、文舫已经达成民事调解书,为方便被申请人王斌、文舫积极履行调解协议,故申请解除对王斌、文舫的诉讼财产保全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红丽、辜琳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津0104执保896号对被申请人王斌、文舫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淑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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