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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满贞与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4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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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521号
  • 案件名称

    唐满贞与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唐满贞;刘春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1民初4521号原告:唐满贞,女,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邵东市。被告:刘春梅,女,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邵东市。原告唐满贞与被告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满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满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刘春梅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唐满贞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唐满贞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唐满贞与被告刘春梅的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贷款人唐满贞已按约定向借款人刘春梅交付了借款,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现原告唐满贞要求被告刘春梅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满贞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刘春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苏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嘉熙代理书记员  金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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