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星、王新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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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440号案件名称
莫星、王新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莫星;王新荣;王荣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440号原告:莫星,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被告:王新荣,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王荣灵,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莫星与被告王新荣、王荣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莫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星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范张蓉代理书记员 罗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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