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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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389号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某;李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389号原告:陈某,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阜新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双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单 佳书 记 员 吕 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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