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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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511号案件名称
白某、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白某;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511号原告:白某,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务农,住所:黎城县上遥镇。 被告: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黎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白某与被告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2021年9月7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云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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