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银、宋青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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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868号案件名称
斯德银、宋青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斯德银;宋青山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斯德银,男,195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汾东高河村贾家胡同21号。被执行人宋青山,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庄头村。申请执行人斯德银与被执行人宋青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斯德银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青山名下拥有的晋MDJ570号建设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助理师治军书记员 杨少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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