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春、邬健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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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307号案件名称
李少春、邬健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少春;邬健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李少春,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邬健民,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李少春与被执行人邬健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邬健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少春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邬健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同日发起了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邬健民有银行存款,另被执行人邬健民无工商登记、保险、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2021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邬健民在双峰县有无房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属的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邬健民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被执行人邬健民一直不在家。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邬健民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31日,本院把被执行人邬健民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邬健民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邬健民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少春,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李少春没有提供。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少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少春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9410元(包括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130元,诉讼费280元,合计39410),尚有3941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李少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接丰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荣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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