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巧、帅孟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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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729号案件名称
曾巧、帅孟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曾巧;帅孟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729号原告:曾巧,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帅孟辉,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益阳市朝阳区。原告曾巧与被告帅孟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巧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帅孟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巧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帅孟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巧撤回对被告帅孟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巧负担。审 判 员 陈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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