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巧、帅孟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7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729号
  • 案件名称

    曾巧、帅孟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曾巧;帅孟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729号原告:曾巧,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帅孟辉,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益阳市朝阳区。原告曾巧与被告帅孟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巧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帅孟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巧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帅孟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巧撤回对被告帅孟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巧负担。审 判 员  陈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竹慧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