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井泉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开发区姥味庄餐饮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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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624号案件名称
滁州市井泉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开发区姥味庄餐饮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滁州市井泉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开发区姥味庄餐饮店;金秀玲;庄明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624号原告:滁州市井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凤阳路248号(清流丽景)南段(店铺)24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3420893N。法定代表人:孙晓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开发区姥味庄餐饮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长江商贸城)21幢商业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0MA2TP08C2B。经营者:庄飞,男,1974年8月20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金秀玲,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庄明瑞,男,200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井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开发区姥味庄餐饮店、金秀玲、庄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孙春孺审判员 唐 伟审判员 顾 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振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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