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芦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7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26执756号案件名称
周剑、芦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拜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剑;芦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周剑,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执行人:芦鑫,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本院在执行周剑与芦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芦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周剑与被执行人芦鑫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剑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剑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刚审判员 李海潮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巧、帅孟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729号 下一篇 刘跃顺、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