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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剑、芦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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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6执756号
  • 案件名称

    周剑、芦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拜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剑;芦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周剑,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执行人:芦鑫,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本院在执行周剑与芦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芦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周剑与被执行人芦鑫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剑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剑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刚审判员    李海潮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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