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宝庆与陆继辉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特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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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755号案件名称
陆宝庆与陆继辉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陆宝庆;陆继辉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特755号申请人:陆宝庆,男,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陆继辉,男,住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代理人:陆继兰(陆继辉的妹妹),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陆宝庆申请认定陆继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陆宝庆称,申请人陆宝庆与被申请人陆继辉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自1991年5月17日开始患病至今,曾先后就诊于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丰台精神病防治院,都已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目前还在丰台区精神防治院住院治疗。因被申请人家中有许多事情需要有人承担照顾签字的事情,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陆继辉为无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其父亲陆宝庆为监护人,照顾其日常家人生活,住院费用,签字认可等一切盗护管理照料等事宜。经审理查明,陆宝庆和李玉贞系夫妻关系,子女为:陆继辉、陆继兰。李玉贞于2021年6月9日死亡。陆继辉和张永梅系夫妻关系,子女为:陆萍。陆宝庆申请担任陆继辉的监护人,理由是:陆继辉的母亲已经去世,需要继承姥姥的遗产,因为现在陆继辉在医院住院,现在需要指定监护人之后办理各种手续。张永梅、陆萍均同意陆宝庆担任陆继辉的监护人。2021年9月10日,经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认定:被鉴定人陆继辉患有精神分裂症,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陆继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本案中,陆宝庆与陆继辉是父子关系,现陆宝庆申请担任陆继辉的监护人,其具备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且张永梅、陆萍均对此表示同意,本院依法指定陆宝庆为陆继辉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陆继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陆宝庆为陆继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商丽颖书 记 员 程雪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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