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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文新、苟亚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8民初6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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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民初6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沙文新、苟亚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沙文新;苟亚娟;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千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669号之一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负责人:何宏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武,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寨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淼,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寨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苟亚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22日,农民,住千阳县被告:沙文新,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8日,农民,住千阳县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苟亚娟、沙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伟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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