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华纺织漂染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津02破申1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2破申109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华纺织漂染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大华纺织漂染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破申109号申请人:天津市大华纺织漂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北侧(李家园原第四染整厂仓库)。法定代表人:高明,厂长。天津市大华纺织漂染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天津市大华纺织漂染公司成立于1981年9月14日,注册资本1295万元,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北侧(李家园原第四染整厂仓库),经营范围主要为:经营国家批准的本企业自产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出口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纺织样品和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和“三来一补”业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截至到2021年4月30日天津市大华纺织漂染公司资产总额为50592498.18元,负债总额为142651264.65元,所有者权益为-92058766.47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市大华纺织漂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郝宛鸿审判员 史凡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长卿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艳文与任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746号 下一篇 陆宝庆与陆继辉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特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