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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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17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刘安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317号之一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山林村黄泥塘小组。法定代表人:丁志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3号。法定代表人:封楚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安民,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刘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共计6,630元,由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钟亚芝代理书记员 肖倩玉校对人:钟亚芝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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