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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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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刘安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317号之一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山林村黄泥塘小组。法定代表人:丁志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3号。法定代表人:封楚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安民,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刘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共计6,630元,由原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钟亚芝代理书记员  肖倩玉校对人:钟亚芝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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