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3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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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执729号案件名称
吴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华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3执729号被执行人吴华军。关于被执行人吴华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等调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华军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红民审判员 刘 玲审判员 韦 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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