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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林、曹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冀1025民督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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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督3号
  • 案件名称

    王国林、曹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国林;曹津华;韩占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冀1025民督3号申请人:王国林,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尚屯镇孙会村中心大街115号,身份证号:1328291957××××××××。被申请人:曹津华,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广安乡小广安村南400米廊坊华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系廊坊华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1328291975××××××××。被申请人:韩占香,女,1973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广安乡小广安村南400米廊坊华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系曹津华之妻,身份证号:1328291973××××××××。申请人王国林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国林称,被申请人曹津华于2018年因资金短缺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了利息,担保人韩占香承担保证责任。被申请人以工程款未收回为由,在双方借款期限到期后又重新出具了借条。后被申请人再次未在期限内还款,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延期还款申请书。延期还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未还款。要求被申请人曹津华、韩占香给付申请人王国林借款本金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曹津华、韩占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国林借款本金30万元。申请费1933元,由被申请人曹津华、韩占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邵心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知涵书 记 员 赵 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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