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祥、黄绍军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民再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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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4民再13号案件名称
王天祥、黄绍军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天祥;黄绍军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民再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天祥,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兰,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绍军,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卓,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天祥因与被申请人黄绍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04民终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再审期间,王天祥提供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1)黑04民终325号民事判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晓平审判员 杨晓辉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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