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48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槐树岔乡。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某某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已偿还款项除外)。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吕某某在子洲农村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27100801011090010XXXXX以及27100801011090006XXX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账户,账号为6120002XXXXX,上述账户已被本院在(2020)陕0831执恢178号案件中依法冻结,现本案已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解冻被执行人吕某某在子洲农村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27100801011090010XXXXX以及27100801011090006XXXXX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划拨、冻结、解冻被执行人吕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账户,账号为6120002XXXXX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国林、曹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冀1025民督3号 下一篇 于维维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