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与季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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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375号案件名称
张玉与季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玉;季聖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2375号原告:张玉,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经开七区。 被告:季聖斌,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装甲兵技术学院家属区。 原告张玉与被告季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被告季聖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季聖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77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季聖斌因其子生病与自己生病,房贷到期无钱偿还为由,于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共向原告张玉借款共计67700元,结款方式除现金800元之外,其余均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被告季聖斌至今未还款,期间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接电话,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季聖斌辩称,原告所说的款项不是我向她借的,这个钱是还网贷和信用卡的钱,我没借过原告一分钱,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是我向原告借的,我不欠原告钱。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张玉和季聖斌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内,2018年6月17日,二人微信聊天记录中,季聖斌对张玉说“给我借3500吧,我加100油”,同日张玉向季聖斌微信转账3400元;2019年8月29日,季聖斌在微信中对张玉说“媳妇再帮我借200房产证回来了,下午去抵押”,同日张玉向其微信转账200元。2020年4月3日,二人的微信聊天中,季聖斌表示欠银行还款9500元,同日张玉向其银行转账共9600元,随后在对话中说“借完到时候你还就行了”。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张玉虽主张共借给季聖斌67700元,但因二人的经济往来均发生于二人谈恋爱期间,故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二人在转账行为发生时是否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故需要证据证明双方在转账中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在2018年6月17日的转账中,季聖斌表示“给我借3500吧,我加100油”,可明确视为其委托张玉为其借钱,实则向张玉借款的意图,可认定为二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9年8月29日,季聖斌在微信中对张玉说“媳妇再帮我借200房产证回来了,下午去抵押”,亦可视为二人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2020年4月3日,二人的微信聊天中,季聖斌表示欠银行还款9500元,张玉于同日向其银行转账共9600元,随后张玉在对话中说“借完到时候你还就行了”。季聖斌对张玉让其还款未表示异议,视为其默认,二人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综述,结合二人在转账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共有三笔转账,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季聖斌共向张玉借款13200元(3400元+200元+9600元)。其余转账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根据双方关系宜认定为赠与。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聖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玉借款本金13200元及利息(利以132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张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计746元,由季聖斌负担65元,张玉负担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方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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