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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永峰、常学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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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60号
  • 案件名称

    贺永峰、常学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贺永峰;常学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常学岗,男,1973年10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被执行人贺永峰,男,1983年3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学岗与被执行人贺永峰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中,发现该判决书主文利息部分不明确,已提交澄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2021)陕0525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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