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世铨、何耀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22执439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执4398号之三案件名称
姚世铨、何耀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姚世铨;何耀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22执4398号之三申请人:姚世铨。被执行人:何耀。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耀在085XXXXXXXXXXXXXXXXX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72.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耀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XXXXXXXXXXXXXX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329.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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