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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萍、王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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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15号
  • 案件名称

    张春萍、王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春萍;王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萍,女。被执行人:王犇,男。申请执行人张春萍与被执行人王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犇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春萍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春萍货款15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700元、保全申请费129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执行费2277元,以上合计160772元。被执行人王犇作出了还款保证书:保证自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还款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张春萍同意被执行人王犇分期还款。本案执行费2277元申请执行人张春萍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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