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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才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2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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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2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才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85-1、285-3、285-5、285-7。法定代表人:于天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达,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才勇,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赵伟,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郑瑞凤,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凤凰大街房建开发东南花园9#门市。法定代表人:尹文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4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瑞凤名下位于凤城市凤凰大街南侧风景局住宅楼X单元XX室房屋一处(产权证号16××11),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鑫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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