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4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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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4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水。被执行人: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小虎。本院在执行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9月24日等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现已冻结并划拨至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3、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小虎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个人高消费。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符合终本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成建审判员 杨青峰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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