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才、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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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147号案件名称
何国才、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国才;徐勇;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147号申请人:何国才,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徐勇,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7636433,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小坎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陆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国才与被申请人徐勇、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国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徐勇、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国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勇、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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