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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才、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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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147号
  • 案件名称

    何国才、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何国才;徐勇;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147号申请人:何国才,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徐勇,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7636433,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小坎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陆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国才与被申请人徐勇、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国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徐勇、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国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勇、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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