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臭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30刑初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刑初44号案件名称
林臭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林臭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30刑初44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臭蛋,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2021年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涧县某某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清涧县某某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燕,清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日以清涧检刑诉(2021)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春鸣、助理惠婵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臭蛋及其指定辩护人刘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0日下午,林臭蛋与张某某、白某某在清涧县XX镇白某某的饭馆喝了西凤牌白酒,林臭蛋喝了约三两,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大阳二轮摩托车从XX镇出发准备去XX镇XX村老家,行驶至清石路45km+200m路段处,与公路对面驶来的由相某某驾驶的陕AXXXXX雪佛兰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林臭蛋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相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将林臭蛋送往XX县人民医院治疗,随后报警,民警对林臭蛋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9mg/100ml,随即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林臭蛋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9.9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清涧县某某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此次事故,林臭蛋应承担主要责任,相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21年2月21日,林臭蛋与相某某达成协议,双方车辆各自负责修理,相某某对林臭蛋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证人相某某、白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指定辩护人刘燕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林臭蛋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相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林臭蛋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对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臭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臭蛋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臭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臭蛋与相某某达成协议,双方车辆各自负责修理,相某某对林臭蛋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臭蛋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指定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臭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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