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学喜、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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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978号案件名称
顾学喜、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顾学喜;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978号申请执行人:顾学喜,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甘肃省临泽县。被执行人: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紫家寨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3213418D。法定代表人:倪小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顾学喜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顾学喜劳务报酬18500元,被告自愿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付1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付8500元;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顾学喜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甘G1××××号豪瀚牌汽车一辆、甘G1X789号金杯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顾学喜提出上述车辆无实际抵顶价值,不要求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及处置,无法交纳评估费用。2.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进行冻结。3.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4.2021年5月3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6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2021年7月15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7.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8.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紫家寨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9.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10.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719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李 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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