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正会、全椒转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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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2505号案件名称
崔正会、全椒转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崔正会;全椒转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2505号原告:崔正会,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全椒转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东侧江海新城市广场****商铺。法定代表人:毛开明。原告崔正会诉被告全椒转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崔正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正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正会负担。审判员 高家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宛玉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2505号原告:崔正会,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全椒转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东侧江海新城市广场****商铺/div>法定代表人:毛开明。原告崔正会诉被告全椒转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崔正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正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正会负担。审判员 高家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宛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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