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宗笔、甘为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恢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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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273号案件名称
凌宗笔、甘为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凌宗笔;甘为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1273号 申请执行人:甘为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凌宗笔,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甘为涛与凌宗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为涛依据本院(2019)陕011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执行回案款22040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甘为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AXXXXX的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凌宗笔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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