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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乙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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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401号
  •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乙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乙元;山西盛保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401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乙元,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被告:山西盛保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新原乡新华街。法定代表人:杨引弟。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乙元、山西盛保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世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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