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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航、包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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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408号
  • 案件名称

    苏航、包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苏航;包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408号 原告:包某,女性,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包某。    被告:苏某,男性,1987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勉县村民,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苏某。本院在审理包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治 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汤    琳书 记 员      王    慧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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