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孔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亚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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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389号案件名称
固安孔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亚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固安孔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亚莉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389号原告:固安孔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347978112Q。法定代表人:胡学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鲁丽娜,员工。被告:郭亚莉,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原告固安孔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亚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固安孔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固安孔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庆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翠翠书 记 员 邸熠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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