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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海松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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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542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海松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海松;周珍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542号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西路56-1-1-201室。法定代表人:任红。被告:顾海松,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周珍珍,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海松、周珍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立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 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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