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海松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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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542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海松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海松;周珍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542号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西路56-1-1-201室。法定代表人:任红。被告:顾海松,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周珍珍,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海松、周珍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立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 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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