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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二组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8248孙云超结案(2021)陕0112执8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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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248号
  • 案件名称

    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二组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8248孙云超结案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二组;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二组;安玲;孙元超;孙元超;安玲;孙同妤;孙同妤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8248号 孙某甲、安某某、孙某乙、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安某某、孙某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2民初129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安某某、孙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2民初1291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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