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克贵、吴清寒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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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89号之一案件名称
侯克贵、吴清寒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侯克贵;吴清寒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89号之一被执行人:侯克贵,男,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吴清寒,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侯克贵名下鲁Q5××××号沃尔沃牌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吴清寒名下鲁Q8××××号奥迪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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