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兰、杨二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360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360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昌兰、杨二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昌兰;杨二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3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昌兰,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二虎,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昌兰与被执行人杨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民初38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二虎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昌兰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杨二虎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昌兰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30000元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二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杨二虎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杨二虎名下有吉利汽车一辆(未扣押)、在陕西省志丹县灵皇地台西环路东侧3号地块有房产一处,依法予以查封,价值远远高于未履行的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昌兰明确表示不申请处置。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二虎限制消费。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二虎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杨二虎财付通支付账户内有存款1541.4元,依法予以划拨,扣缴案件执行费35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昌兰领取了案件款1191.4元,其他账户均被另案冻结,查询了被执行人杨二虎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申请执行人刘昌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二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3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乔冬梅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二组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8248孙云超结案(2021)陕0112执8248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106执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