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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红、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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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368号
  • 案件名称

    谢明红、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谢明红;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何清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谢明红,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易智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清海,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明红与被执行人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何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谢明红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江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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