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红、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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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368号案件名称
谢明红、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谢明红;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何清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谢明红,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易智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清海,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明红与被执行人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何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谢明红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江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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