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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慧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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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慧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慧勇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秋云。委托代理人:吴志律。被执行人:李慧勇。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慧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慧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慧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6日、9月27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慧勇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慧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慧勇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李慧勇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5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慧勇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慧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慧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李慧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律,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8542.5元(含本案执行费3131.1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18542.5元(含本案执行费3131.1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慧勇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秋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慧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尧舜审判员  谢萍瑛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致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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