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罗先平,刘长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保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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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保128号案件名称
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罗先平,刘长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罗先平;刘长清;蚌埠市嘉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邵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保128号 申请人: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建陶一路86号(机关办公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5352XU。法定代表人:王雄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昭辉,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利,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先平,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刘长清,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邵益,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蚌埠市嘉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748号无线电四厂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2235101X。法定代表人:邵益。本院在审理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罗先平、刘长清、邵益、蚌埠市嘉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书,为其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作出(2021)渝0237民初20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先平、刘长清、邵益、蚌埠市嘉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X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其冻结、查封或扣押的起止日期均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在冻结、查封期限内,不得对被冻结、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并由本院依法审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及其相应材料;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诉讼案件审结后,申请执行人即权利人依法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并将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执行局。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杨 罗书 记 员 杨晓玲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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